隨者國人經濟水平的普遍提昇以及傳播媒體工具的發達,國人對於風險的認知已日漸重視,因而目前國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率在民國99年已達208%之多,然而保險之理賠糾紛在消費者保護協會之統計下仍居高不下,個人也因此受邀撰文提供理賠爭議防範與解決之道。

首先,「事前之防範」首重慎選“從業人員"及對各種險種之瞭解,並就保險公司書面詢問之資訊,應善盡告知義務並親自簽名如有違反,不論是否故意隱匿、過失遺漏或作不實之說明,在投保兩年內,很可能會被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解除契約;專業的從業人員提供了相當程度的專業,而消費者個人亦需對以下各險種之定義與理賠條件詳加瞭解:

一、  壽險:不論是定期壽險、終身壽險,皆涵蓋了所有的風險,是理賠條件最寬的險種,當然保費也較高,隨者年紀增加保費相形提高。至於壽險額度的多寡,需視個人的責任(如生活費支出、子女教育費、各種貸款)而定。

二、  住院醫療險:主要區分為實支實付型與日額型(包含終身醫療險及一年一期之保證續保醫療險)。實支實付型的功能最主要在解決高額醫療費用之支出,例如健保不給付之病房差額、材料費(例如心血管支架)、特殊用藥及部分負擔等費用,然而每一個單項給付金額,會因購買單位多寡,而有每一單項之最高給付上限,並不是收據上的所有金額都會全額理賠,所以要申請高額醫療費用,必須購買足夠單位之實支實付醫療險,並注意每一單項之最高限額是否足夠;同時在實務上會依照各家保險公司之規定而以「正本」或「副本」收據申請理賠,所以應避免同時投保兩家皆需正本收據之實支實付醫療險。至於日額型則是按日定額計算,屬於補償性質,其功能在彌補住院期間之薪水、看護或其他營養品之支出;日額型投保單位之多寡則依消費者所需之醫療品質而定。然而住院醫療險之理賠需為「住院期間」之醫療行為,至於「門診手術」是否會理賠,實務上視各家保險公司之開放與否,而國內較早銷售終身醫療險之幾大保險公司,在手術項目之理賠,通常侷限於“重大手術"或“特定手術",此一部分較容易形成理賠爭議,消費者不可不慎,切莫以為購買了一個終身醫療險商品就能解決所有醫療問題。(日額型醫療是無法申請雜費及部分負擔的)

三、  意外險:其定義乃是指“非由疾病原因所引致者",並依照保戶之“職業類別"來投保的險種;而於事故發生後按照殘廢等級(1-11級共75項)或死亡來理賠。在此必須強調。由於意外險是依照“職業類別"(依危險程度分成六個等級)來收取保費,所以在職業等級不高的情形下,保費較便宜,可多以此險種來提高保障。然而保戶在”職業等級”有變動時,亦應主動通知保險公司,以避免理賠事故發生時,理賠金額可能被打折理賠之情形。例如:甲因唸書畢業後隨即從軍,在學時(職業等級為一級)投保100萬意外險,保費一年1200元,當兵時(職業等級為三級,保費應為1800元)因意外死亡,由於未變更職業等級,所以理賠金額是100萬× 1200(實付)/1800(應繳)=67萬。

四、  癌症險:即是針對“惡性腫瘤"之醫療行為而有一系列之理賠,從初次罹患、住院、手術、門診、出院療養、骨髓移植、放射線、身故等,大約有六至八項之理賠項目,而癌症險之”首次理賠”必須提出病理切片報告,若因罹癌部位無法做切片,則須蒐集診療之相關用藥及病歷摘要,向保險公司溝通,方能獲致理賠。此外癌症易產生「併發症」,而癌症之併發症理賠與否,則需視所投保之險種條款中是否開放而定,並非每一家保險公司皆會理賠,此一部份也易形成理賠爭議。

五、  重大疾病險:通常為涵蓋了癌症、心肌梗塞、冠狀動脈繞道手術、腦中風、慢性腎臟率衰竭、癱瘓、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等七大項內容,然而在重大疾病,中有四項癌症條件因較容易治癒,故不在理賠範圍,如:原位癌、皮膚癌(惡性黑色素瘤除外)、慢性淋巴白血病、第一期何傑金氏病,這是較易產生爭議之處。

六、  失能險:通常是指喪失工作能力而達成理賠條件,然而此一險種是理賠爭議較多的險種。首先要確定險種的「失能」原因是因「疾病」或「意外」所造成?例如:糖尿病截肢是疾病造成殘廢,車禍截肢是意外造成殘廢,保戶保單上所載之險種失能原因屬於何者?其次為失能的定義如何認定有無一定之客觀標準?皆是爭議可能產生之所在,所幸因市場競爭,目前已有多家保險公司針對未來客戶可能造成長期看護之情形,而有一個客觀之理賠認定標準,例如「一、二、三級殘廢」或「一至六級殘廢」,即可達成保險公司依「壽險額度百分比給付終身或二十年的殘廢扶助金」,如此人性化的條件便可稍稍解決保戶及家屬的負擔。

綜上所述之各主要險種之定義及理賠條件,是消費者(保戶)在投保時所需詳加瞭解之保險知識,以俾能稍減保險理賠之爭議。

其次為「事後之爭取」,雖然各種保險契約條款上載明了各種權利與義務,然而,消費者在投保之後,亦需有專業之顧問可供諮詢,並於遇有爭議時,”及時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”,探詢各種客觀之管道來爭取自身之權益。例如筆者個人所服務之公司,於87年保戶至香港旅遊發生在青年酒店”墜樓”事件,因香港法醫於死亡證明書上載明“死因不明",造成本公司所經手之旅行平安保險1000萬保險理賠金無法順利申請,幾經協調,亦無所獲,所幸當時於現場保有相關三點跡證:當事人皮包內財務盡失 嘴巴被膠帶纏繞而無個人之指紋 手腕部有明顯之傷痕,顯示現場有外人入侵,非單純之墜樓事件,遂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,經一審、二審乃至三審訴訟,保戶家屬皆獲勝訴,取得1000萬之理賠金,並另依保險法規之規定加計三年之單利利息300萬。此乃保戶家屬於事發當時及時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之結果。

由於理賠實務爭議種類不勝枚舉,各種主客觀條件亦多所變化,消費者唯有多多吸收相關知識及請教專業人士,主動探究,方為確保個人保險權益之不二法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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